鄒恒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北京大學的訴訟請求全部不能成立,依法應當全部駁回。首先,原告是不適格的主體。被告批評的生活作風問題是自然人的問題,不可能是法人問題。即使北大是適格的原告,北大也不享有名譽權,因為北大不是民事主體,北大與少數教授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北大是行政管理主體,是公共事業主體,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權利即名譽權。被告發表的評論沒有主觀惡意。被告沒有實施侵害北大名譽權的行為,沒有侮辱誹謗。被告的批評言論沒有給北大的名譽造成損失,沒有給北大的社會評價造成明顯的降低。被告的言論屬于批評監督的范疇,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
原告夢桃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該全部駁回,侵權要件不完備,夢桃源不是被告批評言論的直接對象,被告的言論中提到了原告夢桃源僅僅涉及個別服務員。其二,被告的言論沒有侵犯原告名譽的主觀故意,侵權行為的必要要件是侵權人必要有侵權的主觀故意,被告的言論主要是通過言論監督促使北京大學管理層及夢桃源等高校周邊企業加強管理,不存在破壞企業經營的主觀故意。
夢桃源沒有證據證明其客流減少營業額下降的事實。夢桃源公司也沒有能證明其損失的事實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原告夢桃源公司所訴的名譽侵權不構成,應該駁回。